联合执法五
发布时间:
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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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相关执法单位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单位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八、参加联合执法的单位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九、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工作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要将联合执法情况及时报告市旅游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十、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联合执法经费及时到位。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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