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你捕我也捕!
自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和“昆仑2020”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德安县公安局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形成强大合力,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
近期,因涉嫌在我县博阳河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4名男子被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一
7月3日凌晨1时许,县公安局民警在县城博阳河围堤巡逻时,发现王某生(男,德安县人,51岁)在博阳河北门桥附近水域使用电瓶进行电鱼。根据德安县渔政管理局鉴定结果,王某生在博阳河内电鱼所使用的工具为国家法定的禁用渔具,王某生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7日对王某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侦查,2020年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生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生被县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二
10月14日上午9时50分许,县公安局蒲亭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报警,在蒲亭镇博阳河附城村李家段水域中,有两名男子正在使用非法捕鱼工具“地笼”进行捕鱼。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当场抓获正在河中准备回收“地笼”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德安县人,30岁)和洪某(男,德安县人,28岁),现场扣押禁用的渔具地笼四条,连体雨裤两件。随后民警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洪某口头传唤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
10月17日凌晨0时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蒲亭镇北门河橡胶坝处河段,有人使用地笼非法捕鱼。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往该处河段,当场抓获正在使用地笼非法捕捞鱼虾的人员周某,现场扣押地笼12个,非法捕捞的鱼虾约2斤。随后民警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口头传唤至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该名犯罪嫌疑人被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被县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原来,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