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一、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二、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入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
四、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退役士兵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同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七、人社部发〔2013〕53号《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