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规范德安县物业服务市场的工作方案
德安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德物管字〔2018〕1号
关于整顿规范德安县物业服务市场的
工作方案
相关乡(镇、场)、县直有关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转发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建房〔201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德安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办字〔2018〕2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在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后,采取建立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加强新形势下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工作,构建我县物业服务市场新秩序、新标准、新形象,全面提升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现就整顿规范我县物业服务市场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以诚信系统建设为契机,加大物业服务企业监管力度(8月1日-8月20日)
快速推进我县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系统建设,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以下简称诚信登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企业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所有已在我县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的物业企业和新注册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外地入驻我县的物业服务企业,须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登记备案。
诚信登记包含企业信息登记备案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备案。其中企业信息登记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办公场地房屋权属或租赁证明(物业用房不得做为企业办公场地);
5.固定办公电话号码和法定代表人移动联系电话号码;
6.规章制度;
7.已有设施设备(例:车辆、保洁设备等)。
逾期未经登记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其业务,不得在我县开展物业服务业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登记备案每三年更新一次,期间不受理新的登记。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岗位专职人员(同一人员不得兼任超过两个岗位)。包括:物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员、水电负责人、园林园艺负责人、消防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建设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管理人员)。以上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物业经理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执业水平能力证明(持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物业服务人员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均可);
2.财务负责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执业水平能力证明(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均可);
3.电梯安全管理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
4.水电负责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执业水平能力证明(持有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电工职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均可);
7.消防控制工作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建(构)筑物消防员证》;
8.安全负责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执业水平能力证明(持有保安员资格证等有效证件或毕业于公安、政法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退役军官、士官等均可);
9.建设工程负责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执业水平能力证明(持有工民建专业的建造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效证件或毕业于建设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均可);
10.以上人员当年度企业缴纳社保凭证。
以上管理人员证书属其他单位的,需与原单位办理相关解聘手续,由登记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完人员变更手续后才可办理登记备案工作。
如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有变动,需在人员调整5日内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为杜绝挂靠和整体转包等违规行为,避免“皮包公司”和“空心企业”的出现,县房地产管理局将对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今后全县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服务评先评优等相关活动将把诚信系统评定结果做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二、以区域管理为目标,加强物业招投标监管工作(8月21日-9月21日)
全县所有在建或已建成小区按照以新带旧,以大带小,就近连片,在建已建混合的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划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相关乡镇按照每5000—10000户为单位划分为一个整体物业服务区域,全县共划分为4-7个物业服务区域(标段)。由所在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面向已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登记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招标选聘。招标采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由投标单位缴纳人民币不低于80万元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以招标文件为准。履约保证金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年度考核结果,分批次返还。
所有区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按照顺序完成。同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可参加所有标段的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管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中标后不得继续参加后续标段的投标。
三、以平稳过渡为原则,深化物业承接移交工作(9月22日-10月30日)
未办理物业企业诚信登记和未中标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德安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分类指导,逐步平稳有序的做好移交和退出工作。针对逾期拒不移交和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相关执法部门负责强制清场,维护移交工作和日常管理秩序。
德安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