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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14    来源:信用中国(江西九江)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16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于201623日公布,在取消审批事项目录中第47项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该行政审批事项原由《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指定(中央指定),并由省级统计机构组织实施(地方实施)。据此,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宣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失效。为做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一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执法检查 

  

  今后,关于对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执法检查,在统计地方性法规中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在统计地方性法规中没有规定的,不得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二、关于地方继续开展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的合法性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指出:“今后行政许可只能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不得把已取消的中央指定事项作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关于地方继续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否合法,各地应当根据本地的统计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具体情形而定。第一,在统计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设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可以继续按照统计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第二,在统计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统计从业资格”或者“统计持证上岗”,但没有明确将其设定为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各地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在统计地方性法规中没有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或者“统计持证上岗”的,相关地方应当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