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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8-28    来源:

各有关企业: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2018〕102号)要求,现将公路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现有资质(包括公路工程甲、乙、丙级和大桥、隧道、机电专项资质,下同)在2018年7月1日前使用期已满2年的,不再补充进行定期检验,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企业现有资质在2018年7月1日(含7月1日)后使用期满2年的,应按部令和通知要求,及时申请资质定期检验。其中2018年内需向部申请定期检验的,应通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相关企业名单附后。

附件:2018年内需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定期检验的公路监理企业名单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