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及组织机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国农机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TION OF TURAL RY TURERS(英文缩写:CAAMM)。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农业机械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经销服务、各类农机服务社、社团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等自愿组成的不受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双向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开展有关行业服务工作。为农业机械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努力奋斗,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接受代管单位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协会具有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引导、咨询服务、国际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农业机械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产业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农业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企业、会员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农业机械工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收集和发布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会员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和重要工程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其他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工作,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奖并向国家推荐行业参评国家级科技进步成果奖工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与经贸交流活动,组织与国际对口行业组织的交往;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为有关企业提供进出口政策咨询;协助政府作好调整制定进出口、吸引外资及境外投资等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议工作;受政府委托,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的反倾销工作;
(七)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提出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资产重组的建议;组织研究农机行业产品经济规模,提出建议推广的农机行业节能产品、淘汰产品、鼓励发展的产品;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农业机械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维护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推动农机企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九)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加强农业机械行业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企业按市场机制进行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十)调查研究农业机械行业职工队伍状况,向企业和政府提出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建议;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和各项培训工作;
(十一)出版发行刊物、资料,组织开展宣传交流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凡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农业机械制造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事业单位、经销服务、社团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
(四)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同时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幕期间,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通报;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五)会员单位须委派一名现职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协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自交回会员证书之日起,即自动失去本协会的会员资格。会员如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本协会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需要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被推荐为本协会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被提名为正、副秘书长的人选等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五)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或罢免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免职;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协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和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建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行业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三)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本职务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五)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在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正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督促、审核秘书处各项工作及秘书处财务状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或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六)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常设机构——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协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检查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
(四)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建议;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农机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分会及专业委员会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日常工作受协会秘书长指导。
第三十条 各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遵照本协会的章程开展工作,执行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
(二)每年年初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工作计划,每年年底汇报一次工作。遇有重大事项或活动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汇报;
(三)分会及专业委员会的一切经费均自行解决;
(四)分会及专业委员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明确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定期向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任期届满或法定代表人届中离任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二○○六年五月十一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