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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7: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发布时间: 2017-12-15    来源:

 

 

第七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修改提示】 

  原法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社会化。进一步强调了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 

【释义】 

  国家构建征集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明确提出,“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明确规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利用大数据以及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包括企业纳税信息、进销存信息、诚信经营信息等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鼓励各类平台畅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用信息渠道,便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及授信。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有效服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构建征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