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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统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16    来源:

赣统字[2009]104 

  

  各设区市统计局: 

  

  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受理制度,省局研究制定了《统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八日 

  

统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江西省统计局及依法授权的各设区市统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统计行政许可事项,省、市两级统计行政机关应确定统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部门,具体承办具体统计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证件制作、发放等事务。省统计局实施的统计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由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办理。 

  

  第五条统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网上予以公示,供申请人下载、填写和申报。 

  

  第六条统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采取各种方式(如网站、办事指南、公示栏等)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统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咨询电话等向社会公示,并提供下载。 

  

  第七条 统计行政机关应及时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变更等情况在网站上公示,确保广大群众及时、可靠地获得行政许可的最新信息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统计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以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统计行政许可申请。 

  

  统计行政许可机关应安排专人对信函、传真、邮箱的日常管理,并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和有关问题进行审查、解答。 

  

  第十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身份信息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核实有关申请人和申请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统计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统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统计行政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统计行政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 

  

  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及时出具正式的“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统计许可事项被受理后,统计行政许可受理部门经办人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编号登记,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过网上公告等方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省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