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赣府发〔2014〕47号)及其《任务分工方案》(赣办字〔2015〕19号)精神,为加快推动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20年)提出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一)完善信用法规制度
1.推进信用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保证信用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县政府法制办、人行德安分行、县发改委牵头负责)
2.贯彻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结合全县实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人行德安分行负责)
3.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乡(镇、场)、各部门分别制定信用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4.加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办法。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人行德安分行、县发改委牵头负责)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标准
5.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我县各类标准规范,明确信用主体识别标识、数据格式、技术编码等,完善数据库、支撑技术应用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县政府信息办、人行德安分行、县市监局、县发改委牵头负责)
6.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我县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县公安局、县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市监局、人行德安分行参加)
二、信用系统建设
(三)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7.加快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市监、纳税、价格、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农产品安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金融、法院执行等领域为重点,完善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逐步带动其他领域,形成覆盖所有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规范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制定部门信用信息记录技术标准,明确信用记录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依托国家、省、市重大信息化工程,建立部门信用档案,整合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服务,加大履职过程中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应用,推行行业部门信用报告和信用分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加强信用信息分析,增强行业部门对行业信用动态的了解和认知,及时预警和化解行业信用危机。(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9.建立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搭建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向乡(镇、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放。利用整合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对外发布、查询和审核服务流程,分阶段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建设信用奖惩、信用监管、信用分析等应用服务系统,逐步深化信用服务能力。适时开通“信用德安”网站,建成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县政府信息办、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参加)
10.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制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立各部门协作配合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建设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归集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全县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我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省、市平台及外县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我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垂直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县政府信息办、县发改委牵头负责)
(五)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1.统筹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县直各部门要建立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县级基础数据库的补充。建立县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政府、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县、乡(镇)两级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开通各部门信用网站或在政府网站下开设信用专栏,作为对外宣传、信用服务、互动交流的窗口。(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12.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系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对系统接入机构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系统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对外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探索提供现场查询、互联网查询等多渠道信用报告查询方式,不断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建立系统安全应急保障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严厉查处非法倒卖、泄露、违规查询系统信息等违法行为。(人行德安分行牵头负责)
13.推动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建设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支持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化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加强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合作与共享。(人行德安分行牵头负责,县银监局参加)
14.加快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融资性租赁等行业以及民间融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2017年完成系统建设。(县政府金融办、县商务局、县商管办牵头负责)
(七)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
15.加快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授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特定方式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征信业务,推进信用服务创新。(人行德安分行牵头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参加)
(八)强化信用信息安全
1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加强对信用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完善信用信息保护和网络信任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增强信用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和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县公安局、县工信委、县信息办、县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务诚信建设
(九)坚持依法行政
17.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制定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和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等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县委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牵头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参加)
(十)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18.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编制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辅助决策和管理。(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牵头,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各乡镇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19.推进政府依法诚信施政,健全政府决策诚信实施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认真履约和兑现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契约,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真实统计。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20.依法规范政府举债和政府收支行为。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政府收支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县财政局牵头负责)
21.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完善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22.完善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报告事项、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履历造假、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强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全县公务员信用培训覆盖率2016年达到50%、2020年达到100%。(县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牵头负责)
四、商务诚信建设
(十三)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23.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人员密集场所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逐步建立起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县安监局、县市监局、县工信委、县公安局、县城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生产质量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诚信报告制度、失信“黑名单”披露制度、企业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等。健全质量信用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实施质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强化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2020年许可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县市监局、县工信委、县农业局按照职责分别牵头负责)
(十四)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25.制定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和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完善流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规模预付式消费行为,强化对企业预付式消费的监管。支持商贸企业通过信用融资、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县商管办负责)
26.畅通12315诉求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强化消费维权信用记录,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综合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县市监局牵头负责)
27.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县市监局负责)
28.加强对外经济信用建设。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用分类管理,逐步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县商务局负责)
29.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提高企业失信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县商管办、县物价局、县市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30.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开发推广满足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融资需求的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推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通过签署共同宣言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诚信经营长效机制。推进银码共享系统应用,提高银码信息共享系统使用效率。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支持金融高管任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人行德安分行、县政府金融办、县市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31.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纳税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的交换共享。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标准和结果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企业税务信用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80%、2020年达到100%。(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牵头负责)
(十七)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32.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建立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和奖征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经营者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明码实价”,提高价格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督促经营者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诚信准则,提高企业价格诚信意识,增强经营者的价格诚信行业自律。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对价格失信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和制裁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建立价格“黑名单”制度,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提高价格违法成本。(县物价局负责)
(十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3.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事项的关联管理,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县城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委、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34.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等参与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建立信用记录,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70%、2020年达到100%。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县财政局负责)
(二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35.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建立招标投标参与主体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依法公布招标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及处理结果,供单位和个人查询,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招标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2020年达到100%。(县发改委、县城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36.完善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依托县交通运输网,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恶意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乘客列入“黑名单”。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建立诚信服务准则和承诺制度。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督管理,加大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出台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逐步建立跨县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37.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交易行为诚信制度,加快对电子商务企业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支持企业建立客户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重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信用评估服务机构的信用统计监测体系,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模式。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内部信用管理,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线上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引导信用调查、信用评估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推广应用。(县商管办、县工信委、县网信办、县市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38.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企业统计及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完善统计信用管理规则和机制。加大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将统计失信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和曝光。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助、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县统计局负责)
(二十四)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39.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重点加强律师公证类、仲裁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完善与其他部门交换共享机制。加强整治中介组织存在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提高公信力。各类中介服务信用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60%、2020年达到100%。(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城建局、县房管局、县市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40.推动会展主办机构诚信办展。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展会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骗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展会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县商管办负责)
41.推动广告业诚信建设。加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监测,建立广告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严厉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打击传媒界不实报道,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县市监局、县文广新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42.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在纳税、用工、财务管理等环节增强诚信自律。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公示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生产经营即时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防范信用风险。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推动企业整体信用建设。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加强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电信、铁路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产行业企业的信用建设。(县市监局、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牵头负责)
五、社会诚信建设
(二十七)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43.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开展行业信用创建活动。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大违法失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医疗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并在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和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中加以运用。加强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县卫计委、县人社局牵头负责)
44.积极开展诚信药店和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搭建药品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平台,推动建立药品临床使用评价报告制度,发挥“阳光医药”监督作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登记备案。(县市监局负责)
(二十八)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45.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婚姻登记、社会保险、彩票、医疗保险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和诚信制度,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房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6.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监督执法,加大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保欺诈、骗保等违规失信行为惩戒和打击力度。加强社会公益性、慈善性捐赠诚信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诈骗等失信行为。加强社保基金、慈善、彩票等社会保障领域基金管理、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严厉打击贪污、挤占、挪用社会保障领域基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婚姻登记诚信管理,对当事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作出虚假声明办理婚姻登记相关业务的,列入当事人信用记录。(县人社局、县卫计委、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47.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劳动用工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县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职业中介和企业招工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县人社局负责)
(三十)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48.建立健全教育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制定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及学生信用评价办法,将教育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建立教育从业人员、学生诚信档案,将信用评价结果和诚信档案记录,与录取招生、学历学位授予、学籍管理、奖助学金评选、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学术作假、论文抄袭、考试招生作弊等失信问题。教育从业人员、学生诚信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县教体局负责)
49.制定科研行为规范、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细化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权力,促进科技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规范和科研伦理规范。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立项和评审、成果鉴定、科技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建立科研项目实施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科研信用档案。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考核监督,对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人员给予红黄牌警告。实行科技奖励评审公示制度,完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评价考核制度。科研信用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80%、2020年达到100%。(县科技局负责)
50.加强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充分发挥教师诚信执教、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培养学生诚实守信良好习惯,为提高全民族诚信素质奠定基础。加强对学生感恩意识的培养,积极开展以诚信、感恩、自强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教育科研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2016年达到70%。(县教体局、县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51.依托文化市场监管和服务平台,做好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各类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县文广新局负责)
52.建立职业体育诚信从业准则和诚信档案,整合记录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建立职业体育第三方评估制度,对各类主体进行诚信分级与记录,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打击体育失信违法行为。(县教体局负责)
53.在全县旅游行业倡导诚信守法经营,建立旅游诚信体系框架,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推行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投诉和记录公开制度,探索旅游企业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旅行社、宾馆饭店信用等级进行评估。建立旅游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旅游行为公开度和透明度。将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企业和存在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列入“黑名单”,进行曝光和惩戒。(县旅游局、县市监局、县文广新局负责)
(三十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54.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诚信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共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与专利奖、专利质押融资、版权质押融资、银行授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评审挂钩。坚决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县科技局负责)
(三十三)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55.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实现环境保护工作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排污企业建立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等情况的公告制度。及时公布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及超标排污违法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环保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予以相应奖惩。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主体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实行环评文件责任追究制度。(县环保局负责)
56.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消耗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和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向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城建局、县统计局等单位部门参加)
(三十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57.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加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行为协会、商会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2017年底前,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县民政局负责)
(三十五)自然人信用建设
58.依托省、市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统一的自然人信用信息库,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农村和城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形成职业信用档案。建立县级以上人事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用记录,形成诚信考试信用档案。各部门在特殊和重要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录用、晋升提拔、职称评审、评先评优时,要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职业行为规范。2016年职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自然人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县公安局、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牵头,县人社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市监局、县卫计委、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59.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制保障,建设网络信用监管机制。推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倡导网络诚信。按照统一的网络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动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政府信息办、县工信委牵头负责)
60.坚决查处利用网络手段坑害消费者、非法谋利的行为。加大对涉嫌诽谤、寻衅滋事等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受网络侵害的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网信办牵头负责)
六、司法公信建设
(三十七)法院公信建设
61.建立覆盖县级法院信息系统,并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法院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审判信息互联互通,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提高法院审判和执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推进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发挥对失信者的联防制约和惩戒作用,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审判职能引导诚实守信风尚,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县法院负责)
(三十八)检察公信建设
62.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继续推行“阳光办案”,严格管理制度,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提高检务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支持检察系统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事项,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特别是拒执犯罪立案的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加强查询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县检察院负责)
(三十九)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63.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进展情况、执法依据及流程等信息。加快整合公共安全系统法人和自然人各类有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库,完善人口信息库。加强公共安全信息、人口信息和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力度,实现由立案审查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度,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失信被执行人下落,切实解决对失信被执行人员司法拘留难和收押难的问题。加大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应用,将公民严重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消防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县公安局负责)
(四十)司法行政公信建设
64.规范司法行政行为,梳理、修订、完善现有司法行政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和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行为等方面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县司法局负责)
(四十一)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65.建立司法执法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建立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等级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2016年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90%。(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二)健全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66.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强县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县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七、运行机制
(四十三)构建激励和惩戒联动机制
67.构建多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2017年制定联合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2018年制定实施细则与配套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认共享机制,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励联动。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和激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68.加强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照国家和县有关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业、税务、农业、市监、安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在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定期检查等日常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69.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的退出机制。推动各部门、各级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特别是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70.推动形成市场性惩戒。制订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县市监局、县商管办牵头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参加)
71.推动形成行业性惩戒。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分别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县民政局牵头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参加)
72.推动形成社会性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利用网络资源和社会媒体,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用反面案例来产生社会震慑力,引起全社会的道德谴责,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牵头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参加)
(四十四)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73.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各级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业活动及高管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74.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培育和引导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机构参与信用服务行为。支持组建或引进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社会征信机构。通过规范发展、品牌铸造、自主创新,扶持、培育一批公信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积极推进信贷市场评级、债券市场评级及其他评级业务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信用服务产品体系。明确政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目录,有序扩大对社会的开放,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允许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特定方式与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通。(人行德安分行牵头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参加)
75.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制定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建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约束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确立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坚持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公正性、信用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责任,全面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建立信用服务行为协会组织,制定从业人员自律准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人行德安分行牵头负责)
(四十五)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7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完善相关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投诉权和司法救济等权利。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明确负面信用记录保存期限,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提供悔过纠错,重建信用记录的机会和渠道。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泄露、倒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对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和倒卖信用信息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六)加强区域信用合作
77.配合产业政策,积极开展区域信用合作,建立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机制。依托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机制,与泛珠三角区域内成员县开展各类信用合作。积极融入长三角信用体系,开展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区域各类信用合作。探索建立区域性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互查、评价结果和诚信企业互认,共同推进区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八、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四十七)强化诚信宣传教育
78.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诚信建设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在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利用多种媒介集中开展诚信宣传,提高全民诚信道德意识。强化公益广告宣传引领效应。以“信用德安”网站为平台,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常态化宣传报道和信息反馈机制。(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文广新局牵头负责)
79.把诚信教育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结合起来,开展诚信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庄、进家庭。完善诚信教育体系,将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培养青少年诚实守信品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重诺践行。(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教体局牵头负责)
(四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80.弘扬诚信文化。加大思想道德建设力度,构筑诚信文化理念。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结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引导全社会参与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文化同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家庭文化等有机结合起来,使全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经济交往、人际关系中加强诚信自律。(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文广新局牵头负责)
81.树立诚信典型。在各行业树立诚实守信典范,宣传、表彰和奖励诚信典型,营造“以诚实守信为荣,以失信忘义为耻”的良好信用氛围。(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牵头负责)
82.开展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针对诚信缺失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逐步把专项治理工作从重点行业向社会各行各业拓展,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县文明办牵头,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九)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83.积极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星级文明信用户”、“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依法诚信纳税”、“诚信社区”、“诚信示范岗”、“和谐劳动关系”等诚信主题创建活动,把诚信建设充分纳入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县安监局、县市监局、县商管办、县文明办、人行德安分行、县司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加强人才培养
84.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来我县开展信用学术研究和交流授课,鼓励各单位安排人员赴学术机构、大专院校开展信用理论培训学习,提高全县信用理论水平,指导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县发改委负责)
85.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推广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制度,积极发展信用人才培训机构。建立信用人才持证上岗制度,逐步要求各大中型企业配备信用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加强各级公务员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县人社局负责)
九、专项工程
(五十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
86.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托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2016年全县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率达到90%以上。(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五十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
87.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系统和各类交易主体的信用档案。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交易率2016年达到60%、2020年达到100%。(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五十三)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88.以县为主,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根据我县特点,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以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为基础,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实现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有关部门要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措施。2016年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全县。(人行德安分行牵头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参加)
(五十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89.以县域为主,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为种粮大户、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组建农村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评定制度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诚信农户,在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贴息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人行德安分行牵头负责,各乡镇场参加)
十、保障措施
(五十五)健全组织保障
90.完善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各乡(镇、场)、各部门指定相关机构承担信用体系建设工程,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县发改委、人行德安分行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五十六)加大资金保障
91.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将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各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场参加)
(五十七)强化责任落实
92.县直各部门成立规划推进工作小组,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考核,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乡镇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扬;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乡镇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场负责)
中共德安县委办公室 2017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