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县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县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统筹发展社会各项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述职对象
全县各乡(镇、场)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述职内容
(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成立或调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月度排查整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三)安全生产人员落实情况。是否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配备人员是否参加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上岗资格培训;人员是否相对稳定。
(四)安全生产经费保障情况。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正常工作所需经费是否落实,安全工作经贴是否足额发放到位
(五)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及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例会情况;落实县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情况;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月度排查和整治工作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以及县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完成情况。
(六)安全生产指标控制情况。确保年度事故死亡指标控制在分解人数之内,确保年度内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述职要求
各乡(镇、场)、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于次年元月底前对上年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书面述职,述职报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委办负责组织,统一提交县人民政府对述职报告进行检查、评议,并对履职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委。
附件:安全生产述职制度
安全生产述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依法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是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职责,及时修订和完善安全规范,加强安全准入管理,强化安全技术服务,持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行业(系统)内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 “一岗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及有关部门都要与分管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要建立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应向政府提交安全生产履职报告。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具体职责参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德办字2016 37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下达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有关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并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并由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县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乡(镇、场),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报请政府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县政府或安委会对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彭山林场、园艺场及有关部门将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条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即: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和综合否决:安全生产单项否决是指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单项性否决,不涉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全生产综合否决是指对被考核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整体工作进行综合性否决。一是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单项否决;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二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经上级机关督办仍逾期未整改到位,导致发生事故或者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
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