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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02    来源:

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统字〔2017111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本局各单位: 

《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统计局   

2017922日 

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三条 省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省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省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省统计局网站; 

(二)一套表联网直报门户网站; 

(三)省统计局微信平台。 

第五条 省统计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省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法规处统一受理。 

第六条 法规处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法规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来信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法规处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法规处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法规处报告局领导后转交省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及时受理国家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法规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成立执法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违法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设区市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开展的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的举报,成立执法检查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转交设区市统计局核实的举报,要求设区市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或者要求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法规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法规处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县(区)统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各设区市统计局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内将制定的实施办法报省统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统计局解释,自20171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