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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40: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 2018-04-03    来源: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四条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除了第一句以外均为增加内容。这样修改的目的是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以进一步细化相关扶持政策,便于法律的操作和落实。 

【释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政府采购的主体是政府,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购买力非常大,对企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21070.5亿元,首次突破2万亿元,比上年增加3765.2亿元,增长21.8%;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2%和3.1%。 

    通过政府采购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实现,将其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世界各国中较为普遍的做法。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3%必须给予小企业,并要求大企业将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澳大利亚《联邦采购指南》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比例至少应为10%,以此避免垄断,保证市场良性竞争。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2015年,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微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6072.2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6.3%。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额为6564.6亿元,占授予中小微企业总采购额的40.8%。政府采购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1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提出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以下几方面具体措施: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是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三是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四是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五是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本条法律中对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了吸纳,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增加了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条款,以提升中小企业对政府采购知晓度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