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统计局行政许可办事程序的通知
赣统字[2009]137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信息中心《关于梳理和绘制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图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09﹞28号)和江西省统计局《关于委托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赣统字﹝2009﹞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统计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我们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程序》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办事程序
事项名称: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事项内容: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机构:江西省统计局
申请条件:
1、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调查活动。
2、具有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办理程序:
一、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文件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访谈、观察提纲等;
5、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按上述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
一式三份。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材料的接收
1、调查机构派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的,如果申请材料合格,当场向申请机构开具《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材料收取通知书》,开具通知书日期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如果申请材料不合格,当场告知,不予接收。
2、调查机构邮寄(快递)申请材料的,如果申请材料合格,邮件签收之日即为申请材料收取之日;如果申请材料不合格,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告知,不予接收。
三、受理
1、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江西省统计局在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的,江西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如果申请材料、补正后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补正材料之日即为江西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收到申请、补正材料之日即为江西省统计局受理申请之日。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批
1、江西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江西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以传真方式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延期通知书》传真给申请机构,告知审批延长时间和理由,传真之日即为告知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延期通知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因申请机构原因造成无法传真《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延期通知书》的,邮寄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延期通知书》之日即为告知之日。
2、江西省统计局决定批准的,作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五、送达
江西省统计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后,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传真给申请机构,传真之日即为送达之日,随后通过邮局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邮寄给申请机构。如果申请机构提交的传真电话有误,《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无法传真给申请机构的,江西省统计局邮寄出《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或《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六、公示
江西省统计局对取得《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的申请机构在《江西统计信息网》上予以公示,以方便公众查阅。
七、便民提示
受理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省统计局大楼506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服务电话:0791-6283545
投诉电话:0791-6220031
通信地址:南昌市省府大院西二路江西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处
邮政编码:3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