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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08    来源: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监测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我省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江西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

2018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我省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及时、有效查处无线电有害干扰,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由本级审批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省外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省提出的干扰投诉,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组织省无线电监测站、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干扰的查找和处置。
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受理由本级审批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投诉,负责承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查处任务。
省无线电监测站负责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干扰投诉的监测和定位,指导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开展干扰排查工作。 
    第四条 省内合法使用除短波、卫星业务以外无线电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可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和未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单收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报告干扰,但不得提出干扰保护要求。
省外用户受到可能来自我省的无线电干扰时,可由省外相关无线电主管部门向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干扰投诉。
    第五条 要求干扰保护的频率和台站应具备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涉及射电天文、气象雷达站、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第六条 投诉人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同时提交《江西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1)。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和未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单收站使用人可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报告无线电干扰。
由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正式函件。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通信网内或机房内的设备故障或环境影响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用户,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无线电干扰投诉单一并提交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在具体干扰查找过程中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接到干扰投诉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投诉要求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下达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不符合投诉要求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
接到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或单收站的干扰报告,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可视情形采取措施。
    第九条 投诉人应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干扰查证工作,为工作人员到达或尽可能接近受干扰电台的台址提供支持,为工作人员使用测试设备提供便利。
干扰无法确认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对确认的干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监测定位,查明干扰来源、干扰成因并形成干扰调查报告。
对于干扰源在辖区以外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干扰调查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对干扰查处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填写《江西省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见附件2)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干扰查处结束后,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查处情况在7日内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对历次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查处情况进行通报。省无线电监测站及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应加强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的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通过军地相关协调机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