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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行政约谈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6-22    来源: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加强统计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3号),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统计行政约谈,是指省统计局依据法定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统计义务的市、县(区)政府及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进行约请告诫,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启动约谈。 

  

(一)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重要决策部署和重大工作不力的; 

  

(二)组织保障不力,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统计数据质量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应对的; 

  

(四)经省统计局检查,统计数据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群众举报的统计违法案件,经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查证属实,且存在较严重问题的; 

  

(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统计行政约谈人员由省统计局局领导、法规与设计管理处或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提出约谈申请的职能处室为约谈主办处室,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 

  

约谈需要其他处室参加的,约谈主办处室应提前沟通,就约谈内容、要求等事项和参与处室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约谈对象为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市、县(区)统计局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具体约谈对象由省统计局根据约谈事项确定。约谈对象一经确定,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六条  约谈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省统计局局长批准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实施;约谈市、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的,由省统计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约谈申请经批准后,应在10日内组织进行。 

  

第八条  约谈内容。 

  

(一)省统计局通报存在的问题; 

  

(二)省统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问题指出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三)约谈对象就省统计局通报的相关问题说明原因,就整改措施和要求进行表态。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确定约谈对象。主办处室根据本制度第六条确定约谈对象; 

  

(二)约谈通知及确认。主办处室应将约谈时间、地点、事项和约谈对象等内容书面通知被约谈市、县(区)统计局,告知需要参加的省统计局相关处室。 

  

市、县(区)统计局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被约谈对象,并向省统计局报送通知回执。被约谈对象应向主办处室提交约谈会议发言材料。 

  

约谈主办处室应及时征求、整理参与约谈的省统计局相关处室的约谈意见,对合理意见积极采纳。 

  

(三)召开约谈会。约谈会议由省统计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主持,主办处室及相关处室人员参加; 

  

(四)约谈纪要。主办处室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并将会议资料整理交省统计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统一立卷存档。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在约谈结束后10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将跟踪检查和督办。 

  

第十一条 本约谈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