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讨论稿)》向全会作的说明中,专门就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垂改》)作了如下说明:
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水、土壤污染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时期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使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综合起来,现行环保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建议稿提出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这项改革要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力争“十三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
二、《垂改》的依据是什么?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
三、《垂改》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2、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3、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4、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如何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主要是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2、强化环保部门监管职责。主要是强化环保部门对本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厘清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职责。
3、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
五、如何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
1、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2、省环保厅党组负责提名市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征求市委意见后,提交市党委和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人大任免。
3、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委意见后,由省环保厅党组审批任免。
4、县环保局调整为市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环保局任免。
5、改革后,市、县环保部门的人财物由设区市管理。
(二)加强环境监察工作。
1、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
2、省环保厅通过构建跨区域环境监察机构,对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环境监察。
(三)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1、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
2、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上收为省环保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环保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3、驻市环境监测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环保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环保局党组成员。
4、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环保局,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环保分局领导。
(四)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
1、县级环境执法机构随县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环保分局领导。
2、市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力量,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
3、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六、如何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
1、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
2、规范和加强省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在全省设立若干个跨区域派驻环境监察机构,配强省级环保部门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保厅设环境监察专员。
3、规范和加强市、县两级环保行政部门建设,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县级环保部门,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整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4、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目前仍为其他性质机构、使用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编制的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调整为与履行职责相适应性质的机构编制。
5、规范和加强环境执法机构建设,目前仍为其他性质机构、使用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编制的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要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调整为与履行职责相适应性质的机构编制。
(二)加强环保能力建设。
1、出台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
2、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3、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
4、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5、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三)加强党组织建设。
1、在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设立党组,接受市委领导,并向省环保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2、市环保局党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可在县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保局(分局)党组指导。
4、省以下环保部门纪检机构的设置,由省环保厅商省纪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七、如何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一)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
1、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
2、省环保厅可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3、省环保厅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4、鼓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二)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
1、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2、议事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三)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
1、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
2、市环保局要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
3、省环保厅驻市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为市县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
4、加强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四)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
1、省环保厅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
2、环保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八、《垂改》需要落实哪些相关政策措施?
1、稳妥开展人员划转。
2、妥善处理资产债务。
3、调整经费保障渠道。
九、《垂改》时间表
1、未纳入试点的省份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政策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有序开展,力争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2、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机制,确保“十三五”时期全面完成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国省以下环保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十、《垂改》过渡期有哪些政策要求?
2016年2月,环保部、中央编办、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人事〔2016〕21号),对《垂改》过渡期提出了政策要求:
1、立即冻结机构编制,暂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和录用等事项,严禁突击进人、提拔干部。到龄免职、退休的,按有关规定正常办理。
2、确需调整干部和调动、录用人员的,应事先征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
3、对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经费予以充分保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4、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已批复预算和支出标准,严禁突击花钱、乱花钱和乱发钱。
5、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和登记,暂停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