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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9-14    来源:
江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管理,促进产业集聚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优化提升,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全省先进地位,在创新驱动、集群集约、智能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集群区。
    第三条 产业基地的范围包括: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设区市及以上政府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  产业基地的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我省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实施意见的产业布局要求,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 产业基地的主要领域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新兴的产业领域。
    第六条 在培育管理产业基地基础上,对标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标准和条件,每年集中认定、重点培育5个左右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作为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重点对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产业基地应有较完善的创建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八条 产业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产业规划科学可行。产业基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指导意见。产业发展规划思路清晰,基地建设合法合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主导产业特色明显。申报的主导产业在省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特色优势,形成了专业化分工细致、上下游产品配套比较完善的生产体系。主导产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
(三)骨干企业实力较强。主导产业拥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3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家以上。骨干企业在同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辐射力和带动力较强。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在省内外市场占据一定地位,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
(四)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地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主导产业方面至少有2家省级以上(含省级)研发机构。
(五)两化融合水平较高。产业基地内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ERP 、MES等管理信息系统得到较广泛应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的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公共服务体系较完善。产业基地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善。
(七)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产业基地注重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土地集约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有保障。
(八)所在地政府支持力度较大。产业基地有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人负责,产业基地管理机构或市、县级政府设立了专项资金,所在地政府出台了扶持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示范基地除具备产业基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规模大。产业基地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50亿元,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在全国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地位。
(二)集约程度高。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产业集聚集群区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4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4000万元/公顷以上,基地内工业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
(三)创新能力强。产业基地内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有1家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国家级研发机构或3家以上省级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质量品牌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普遍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拥有一批省级以上知名品牌,全员劳动生产率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条 对申报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新经济新业态等行业的产业基地,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一)产业基地的申报
由产业基地管理机构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工信委。
    1、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的上报文件;产业基地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产业基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基地空间布局图;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或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落实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
    2.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的数据为准。
    3.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三份及电子版。
    (二)示范基地的申报
省工信委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的申报,由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组织上报。申报材料与产业基地的申报材料相同。申报示范基地的,必须是已认定的省级产业基地。
    第十二条 评审
    (一)产业基地的评审
省工信委接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结合现场调研进行。通过审查的,组织现场评审。
评审组由3-5名专家组成,评审采取实地考察、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
    (二)示范基地的评审
省工信委接到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实地审查。通过审查的,按照行业大类分别组织综合性评审。
评审组由专家(按照行业大类每个行业不少于3名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采用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
    (一)产业基地的认定
省工信委根据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产业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给予批复,授予其“江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XX产业)”称号。
    (二)示范基地的认定
省工信委根据综合性评审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公示名单,并在省工信委门户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其“江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XX产业)”,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成立江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基地的认定、指导、培育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产业基地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经济运行处。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基地的组织申报、初审、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省工信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江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十六条 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部门每年一季度将产业基地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每三年对批复的产业基地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产业基地予以公告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
    第十七条 对已批复的产业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批复文件、取消称号,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产业基地如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直接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
    第十八条 省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全省产业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完善产业布局,统筹各地特色产业错位发展、协调发展。鼓励引导各地发挥产业优势,围绕本地首位产业、重点产业,集中财力、物力和资源培育支持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
    第十九条 加大对产业基地的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省工信委每年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制造2025”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江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方面。
    第二十条 省工信委从产业政策、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协调、生产要素保障、组织招商、信息化建设、人才交流与培养等方面,支持产业基地发展和优势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产业基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常态化信息收集、交流和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全省产业基地发展情况,宣传推广各地产业基地典型经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运行字〔2010〕5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