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政府负责工业用地的“九通一平” (通自来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通路、通天然气、通讯、数字电视、网络、土地平整)。
2、入园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价格按每亩不低于5.6万元标准依法出让,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贴,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每亩补贴2.6万元(分三次补贴:主体厂房基础出正负零40%,主体厂房完工50%,投产10%);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项目每亩补贴2.3万(分三次补贴:主体厂房基础出正负零20%,主体厂房完工50%,投产30%)。每次补贴要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4、入园项目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叁佰万元(¥3,000,000),平均每亩年产值不低于肆佰万元(¥4,000,000)。
二、税收奖励
1、企业所得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现行国家财政体制,年依税率足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地方所得部分,连续五周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周年减半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企业增值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现行国家财政体制,年依税率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增值税,连续三周年由县财政按照乙方所缴企业增值税总额的25%奖励给企业,后两周年减半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3、落户本县的招商引资生产型企业,实行用地规模与税收挂钩的原则,要求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实现年亩均税收5万元以,否则第四年开始不再享受以上税收奖励政策。以后每一年度达到以上亩均年税收要求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增值税的奖励。
4、工业园区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实行四年奖励,按企业依法缴纳税收总额,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60%,第四年奖励40%。
说明:矿山资源型采矿、选矿加工企业不享受税费奖励政策。
三、服务政策
1、实行重大项目建设“六个一”推进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名责任人、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一支好的施工队伍,定期到企业走访、座谈、现场办公,帮助企业解决开工建设、投产达标等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2、新办企业从政策咨询、项目洽谈、合同签约、项目审批到证照办理,实行收费价格公示、“一站式”审批、“一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全面实施全程代理制,由引资单位全程代理服务,商务局协助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凡申办证照材料齐全,县内审批手续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限时完成,涉及省、市审批手续由政府职能部门派专人申报并负责跟踪审批。
四、转让项目政策
转让双方与工业园管委会一同签订转让协议,并同时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合同书,可认定为新项目,与购买土地新建项目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政策。转让产生的交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