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适用《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委,九江开发区经发局,共青城市科工委: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28条及42条明确了县级以上船舶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并赋予了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权。为加强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监督管理,我委特制定如下适用意见: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造船企业,在采砂、运砂船舶建造开工前应先向所在地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科工委)申请报备,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科工委)须定期对企业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市工信委将对此进行督查。
2.从事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造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的,由船舶生产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科工委)责令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
3.加强与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联系,对出现违反《条例》有关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管理规定的情况,可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配合标准化主管单位对违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采砂、运砂船舶建造报备表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