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情节轻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
(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
(4)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
(5)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6)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7)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细化为:
1.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非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5.国控企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细化为:
1.烟气黑度(林格曼)共有5级,每超标1级罚款10万元;
2.符合以下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20%以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2倍或者总量超标20%-40%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2倍-3倍或者总量超标40%-60%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60%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符合以下情形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20%以内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2倍或者总量超标20%-40%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2倍-3倍或者总量超标40%-60%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4)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60%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符合以下情形的,处5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20%以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1倍-2倍或者总量超标20%-40%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2倍-3倍或者总量超标40%-60%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4)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度超标3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60%以上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5.超标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细化为:
1.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4.逃避监管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者在环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细化为:
1.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当事人当年度犯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2次以上)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逾期未拆除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逾期未拆除继续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各项规定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细化为:
1.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在50部(台)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在50部(台)以上200部(台)以下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在200部(台)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1.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数量在50部(台)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数量在50部(台)以上200部(台)以下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销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数量在200部(台)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细化为:
1.当事人当年度第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当事人当年度第二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当年度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条规定或者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不予细化。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不予细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细化为:
1.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暴力抗拒执法查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细化为:
1.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次以上)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细化为:
1.造成一般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20%以下的罚款;
2.造成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4.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处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