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予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
二、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三、本县境内河道全部为禁采区,不发放河道采砂许可。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1.各乡(镇、场)当地村民自用可采挖少量砂石,采挖的砂石不得销售;2.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采砂的,应当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所采砂石应当按照航道整治方案的要求处理。
四、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收购、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按照《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损失;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水务局举报。举报电话0792-4668725 0792-4668735。
德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