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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水务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8-10-31    来源:

德安县水务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省、市以上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包括:水毁工程、抗旱应急工程等)为主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群众“一事一议民办公助”项目按(德府字〔201278号)文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是指工程总造价不超过30万元的以下项目

(一)塘坝(容积小于10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排站(单站装机小于75kw),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三)小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五条  项目遴选。项目申报主体经填写德安县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维修改造申请表,经村委会同意后向所在地乡(镇)水务站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程效益等。乡(镇)水务站负责实地核查并汇总上报县水务局。县水务局对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论证,并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和当年度省、市下达我县的投资预安排计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选择群众反映强烈、投资少、效益好的项目纳入年度建议计划。

第六条  工程设计。按照资金来源渠道,由县水务局相应分管领导牵头,安排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实施方案经设计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入施工阶段,严禁“三边”工程。工程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程施工。工程实施方案确定后,施工队伍的选择按以下两条途径确定:一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由受益村组委托具有水利施工资质或经验的人员施工,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德府字[2012]78号)文件规定给予奖补;二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但招标后的在建工程追加的小型工程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负责施工(因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除外)。施工单位应按照审定的实施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建设项目单价和工程造价。

第八条  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县水务局组织设计、施工,受益村组代表共同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文件。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合同明确的内容已经完成;

(二)工程已投入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三)施工结算已经完成,需经审计的,已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四)工程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第九条  项目所在乡(镇)水务站应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可持续使用。

第十条  对未履行申报程序,或未批先建的工程,县水务局将根据其工程估算价格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