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义务
发布时间:
2018-10-31
来源: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警示义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或接受服务的方法;
(二)预防危害的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
(四)不适宜参加某种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一)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或接受服务的方法;
(二)预防危害的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范、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
(四)不适宜参加某种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上一条:
住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