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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31    来源:
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671 

  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发改财金〔2015〕1459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7]46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九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29 

  九江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江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赣发改财金〔2015〕1459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7]46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并在各县(市、区)、各部门网站及“信用九江”网站上予以公开。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我市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开展“双公示”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信用九江”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 

  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二、公示范围和内容 

  依法公示各县(市、区)、各部门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行政许可应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许可(项目)名称、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许可机关、权力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许可状态、地方编码、许可部门,以及做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应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号)、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类别、处罚决定日期、处罚结果、处罚机关、处罚依据、处罚期限、处罚状态、处罚编码、执行情况、地方编码、公示期限,以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公示窗口和相关要求 

  产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省垂直管理单位,要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该信息,信息将在“信用九江”网站公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信用江西”网站。 

  开展“双公示”工作的相关要求: 

  确定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各县(市、区)政府应安排分管领导担任本地区负责人,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应明确具体科室作为工作责任主体,分管该科室领导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开通“双公示”栏目。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开通“双公示”栏目,将“信用九江”网站上本县(市、区)、本部门的“双公示”内容链接到各自门户网站上。 

  梳理完善“双公示”目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情况变化,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目录条款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报送、公示信用信息。各县(市、区)、各部门按要求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并公示信息。 

  四、建立“双公示”长效机制 

  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 “双公示”工作的落实办法和实施意见,指导规范本县(市、区)、本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双公示”信息。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双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技术支撑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九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鼓励探索采取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九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九江”网站已经建成试运行,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纵向归集和横向传送汇总的共享机制实现与市级平台和网站互联互通,“信用九江”网站将在显著位置开辟专题栏目集中全市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六、提升数据质量 

  要建立“双公示”台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建立并及时在“信用九江”网站上公示“双公示”台账,做到“应公示尽公示”。上传数据要完整有效,上传数据中的关键数据(五项行政相对人代码)等国家要求的数据标准要完整有效。数据更新要及时,各县(市、区)、各部门当月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的“双公示”数据实现实时更新或每自然周更新一次,且每月更新不少于四次,不得出现虚报数据、虚充总量、重复填报数据、大量数据项空白、应公示未公示等情况。 

  七、强化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长效机制,每月对各省及相关城市的“双公示”网上公示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对信息的报送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每季度对各省随机抽取3个市(区)并对每个随机抽取的市(区)随机抽取一个部门,按照“双公示”栏目开通情况、公示率、公示数量等情况进行评估;将“双公示”评估结果纳入城市信用监测状况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双公示”座谈机制,连续排名较差或季度排名降幅较大的城市政府信用工作主管领导将被约请集中座谈。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双公示”工作扎实推进。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督查考核工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将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