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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3-22    来源:
 

赣统字〔20158

各市、县(区)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依法统计,大力推进诚信统计,建立保障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的长效机制,国家统计局于2014117公布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412月在中国统计信息网设立统计上失信企业公示平台,并要求全国各级统计部门都要建立公示平台,实现国家与地方公示平台相互链接。为认真做好我省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对象

  各级统计部门查处的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为严重失信企业,向社会公示。

  1.有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企业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

  3.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二、公示的内容

  各级统计部门公示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

  三、公示的途径

  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信息网(外网)。省统计局在门户网站建立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国家统计局专栏链接;市、县统计部门在本级统计网站建立专栏,公示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由各设区市负责加载到省统计局信息公示专栏。

  四、公示的期限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在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间,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重点检查企业遵守统计法情况,再次发现企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公示制度将给统计执法带来革命性转变,是统计执法方式的一种新常态。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对公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科学制定公示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公示工作要求。各级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公示工作亲自督办、亲自过问,督促下级统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确保公示工作顺利开展。

  (二)搭建平台,做好宣传。各级统计部门要参照省统计局的格式,2月底前,在本级统计信息外网完成公示专栏的建立,指定专人负责公示平台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各设区市要完成与省统计局公示专栏的链接。

  与此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直报平台、会议、统计微信等宣传《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做好向社会、向企业的告知工作。省统计局将把《暂行办法》重点内容和要求以《告知书》的形式印发给全省四上企业。各级统计部门也要参照省统计局方法,及时向企业告知依法统计的新要求和新标准。

  (三)加强培训,严格执法。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以积极态度推进《暂行办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支持统计法制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敢于向统计违法行为亮剑,严格按照统计法律的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定性量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另一方面要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认真细致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暂行办法》、《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在事实认定上做到清楚、准确,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等概念界定上清晰;在程序履行上做到合法、无瑕疵,步骤和顺序不颠倒、无缺漏;在证据调取上合法、真实、完整、有关联。要把每一件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成铁案。

  (四)积极协调,纳入共享。各级统计部门要与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联系,把本部门公示平台上的信息,纳入工商、银行等信用体系,逐步实现互联网共享,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管理等挂钩。

(五)认真谋划,做好沟通。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谋划2015年统计法制工作,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作为加强法治统计建设的重点工作,在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普法宣传培训等方面细化目标任务,制定有力措施。同时,及时做好与省统计局沟通及信息反馈工作。

江西省统计局

  20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