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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延续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3-10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及驻县有关单位:

《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延续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0日     

   

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延续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中共德安县委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德发〔201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德安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水平,进一步支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决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创建达标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为规范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是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和授牌,达到相应等级的企业(不包括矿山及危化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一)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在德安县的工业企业(不包括矿山及危化企业);

(二)经国家、省、市、县负责达标审核部门审核合格,验收通过,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达标,并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

(三)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在有效期内,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持续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的企业。

第四条  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5万元。

(二)二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3万元。

(三)三级达标企业:新创建奖励2万元。

符合标准化奖励的企业,实行相应等级奖励。在2023年12月31日前运行获得等级提升,给予达标企业相应等级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励程序

(一)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条件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申报,经县工信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初审后报县安委办复核统一汇总,上报县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奖励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命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奖励资金发放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等行为的;

(二)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标准化达标审核不合格的(不含企业整改时间,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复核时间);

(三)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内,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发放前,因企业破产、搬迁、停产半年以上的。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在财政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奖励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注册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标准化达标文件号或证书号


标准化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是否属标准化提升


原标准化等级


申请奖励金额


企业开户行


开户名


企业银行账号




县高新区管委会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工信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应急管理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印发